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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餐饮行业准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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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后协 伙专会发表时间:2017-04-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校餐饮行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稳定以及社会安定大局,更好地为中国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中国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高校“伙专会”)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在主管行业协会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体制建设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校餐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高校的校园区域内,为高校师生员工提供的餐饮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准入”,是指企业按照本办法进入高校餐饮行业的从业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高校餐饮行业。

      第五条  中国高校“伙专会”负责全国高校餐饮行业的自律管理。经中国高校“伙专会”考核合格,由中国高校“伙专会”授权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或高校后勤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授权高校后勤伙食行业组织)负责本区域内高校餐饮行业的自律管理。具体授权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中国高校“伙专会”和授权后勤伙食行业组织应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高校餐饮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高校餐饮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高校餐饮行业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校餐饮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中国高校“伙专会”或授权高校后勤伙食行业组织颁发的《高校餐饮行业准入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取得高校餐饮行业服务资格,并参加行业评价等相关活动,享受行业相关服务。

      第七条  获得《高校餐饮行业准入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方能进入高校餐饮行业从事餐饮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未获证企业和个人不得进入各类高校餐饮行业从事餐饮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类高校必须在具有相应准入资格的企业中选择进入该校餐饮行业的企业。持有中国高校“伙专会”审核颁发行业准入资质等级证书的获证企业具有全国高校餐饮行业的全国通用准入资格。持有授权高校后勤伙食行业组织审核颁发行业准入资质等级证书的获证企业获得在授权高校后勤伙食行业组织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餐饮行业的地方准入资格。

      第八条  获证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获证企业按照资信、能力、业绩等评定标准分为6个资质等级,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白金五星级。其中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资质等级由中国高校“伙专会”负责评定,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资质等级可由授权高校后勤伙食行业组织负责评定。暂未定授权高校后勤伙食行业组织的地区,该地区的《高校餐饮行业准入资质等级证书》评定、颁发及管理工作,由中国高校“伙专会”负责。具体的资质等级评定标准另行制定。获证企业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章 行业准入条件

      第九条  凡进入高校的餐饮企业必须经工商注册为独立法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按企业的资质等级进入不同规模的高校餐饮市场。

      第十条  获得一星级的企业,可以承担就餐人数在1500人以下(含1500人)的高校餐饮市场(食堂),从事餐饮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获得二星级的企业,可以承担就餐人数在3000人以下(含3000人)的高校餐饮市场(食堂),从事餐饮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获得三星级的企业,可以承担就餐人数在5000人以下(含5000人)的高校餐饮市场(食堂),从事餐饮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获得四星级的企业,可以承担就餐人数在10000人以下(含10000人)的高校餐饮市场(食堂),从事餐饮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获得五星级的企业,可以承担就餐人数在30000人以下(含30000人)的高校餐饮市场(食堂),从事餐饮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获得白金五星级的企业,可以承担就餐人数在30000人以上的高校餐饮市场(食堂),从事餐饮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行业准入资质等级申报与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凡欲进入高校从事餐饮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社会餐饮企业,首先必须明确拟在学校内所经营的范围和品种,申请校内经营产品范围应是在其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之内,并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报的行业准入资质评定等级。

      第十七条  社会餐饮企业向中国高校“伙专会”或授权高校后勤伙食行业组织提出行业准入资质等级评定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高校餐饮行业准入资质等级评定申请表》,同时提交本餐饮企业的营业证照、经营场所证明、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中国高校“伙专会”或授权高校后勤伙食行业组织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书面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书面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对方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九条  对于书面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高校餐饮行业准入资质等级评定标准》所列审查规则和事项,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出申请餐饮经营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抽查审核。具体的有关资质等级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审查合格的,审查组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提交中国高校“伙专会”或授权高校后勤伙食行业组织,在2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请的餐饮经营企业下发《高校餐饮行业准入资质等级评定现场审查报告》和《合格通知书》。同时向该餐饮经营企业下发《高校餐饮行业准入资质等级证书》,并在中国高校伙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cmcc.com、http://www.chcmcc.cn)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不合格的,中国高校“伙专会”或授权高校后勤伙食行业组织向提出申请的餐饮经营企业发出《不合格通知书》。提出申请的餐饮经营企业自接到《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抓紧整改,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行业准入申请。

      第二十二条  《高校餐饮行业准入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获证企业每年必须通过年检,年检工作由发证单位(中国高校“伙专会”或授权高校后勤伙食行业组织)组织实施。获证企业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其结论在《高校餐饮行业准入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上载明。

      第二十三条  获证餐饮经营企业如有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在变化发生前三个月,向发证单位(中国高校“伙专会”或授权高校后勤伙食行业组织)提出变更申请。发证单位在受理变更申请时,应对其是否仍然符合必备条件的要求进行重新审查。

第四章  获证企业资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中国高校“伙专会”或授权高校后勤伙食行业组织)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业准入资格,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在中国高校伙食信息网上公布:

      (一)未按时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或行业准入资质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二)超出行业准入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经营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而擅自变更生产经营项目的。

      (三)拒绝接受发证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或在发证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连续3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

      (四)委托无行业准入证书的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或使用、销售无证产品的。

      (五)食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差,师生满意率低的。

      (六)由于生产加工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而发生师生食物中毒等事故的。

      (七)因自身的工作原因而引起罢餐、静坐、游行等群发事件的。

      第二十五条  获证企业发生歇业、转产的,应将行业准入资质等级证书交回发证单位予以注销,并在中国高校伙食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获证企业被吊销、注销行业准入资质等级证书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行业准入资质等级再评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国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由中国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授权的地方高校后勤伙食行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校伙食物资供应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高校伙食物资供应服务资格,持有《高校伙食物资供应准入资质等级证书》。具体准入条件、审核程序和获取证书等相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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